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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职业学校

哈尔滨幼师学校2014年教学管理规范

来源:黑龙江科技职业学校 发布时间:2014/7/1 16:28:00

章总则
  条为了加强我校的教学管理,提升教学管理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增加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促进中专教育健康稳步地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教学管理规范。
  第二条我院高等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三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的地位: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学院其他各项管理工作都要服务和服从于教学工作,为教学第服务。教学管理是对教学工作进行决策、计划、组织、指挥、调节、监督和评价,在学院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第四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树立现代高职教育的人才观、质量观、教学观;研究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制,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增加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调动全院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办出高职特色,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组织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师资队伍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管理等。

第二章教学管理组织
  第六条健全教学工作的体制。学校一把手是教学质量的责任人,校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工作,在党委的统一下,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院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措施等。要建立健全教学工作会议制度和各级定期听课、学习、调研督查、考核等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建立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系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校、教务处、教学系行政负责人组成,在校长下,研究和决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系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本部门的有关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建立教学督导处。聘用一批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先进、有丰富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老教师、教育和有专业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教学督导处,对教学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建立院、系部和教研室教学单位三级教学管理机构。学院应按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要求,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
  1、教务处是学院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增加教学工作稳定、有序地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2、教学系、部是学院教学管理机构的基本单位。教学系、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及其管理工作。
  3、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基层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按教学计划规定实施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及科研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管理
  第十条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院增加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人才培养方案应增加培养目标的准确性、实现目标的有效性、课程设置的应用性、培养过程的实践性、培养途径实行工学交替、产学结合的开放性、学生学习发展的主体性、培养方案具体实施的操作性。专业培养目标应努力体现学院和专业特色。
  第十二条各系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应严格按照《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指导意见》执行。经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教学环节、学时、授课时间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更改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教学工作计划是实现学院发展规划目标、完成学院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实施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教学工作计划应按学期制定,应明确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力求突出重点,职责分明,措施得力。学院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应由教学主管院长拟定,经院长办公会审判,于新学期开始时下发至各教学部门。学院应定期检查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学期结束时认真总结。
  1、教务处、各系部应按照学院教学工作计划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教学工作计划,内容应简明扼要,并附有具体工作安排日程表。各教学单位工作计划应于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经教学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并定期进行计划执行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检查。学期结束时应按照计划逐项总结,认真分析未完成任务的原因,提出改进与补救措施。
  2、学院院历是学院教学安排教学工作及其他工作的基本时间依据,院历应按学期编制,每学期根据学院教学工作计划适当调,哈尔滨幼师学校其主要内容如下:
 (1)学年与学期的起止时间
 (2)每学期的教学活动周数及具体日历
 (3)寒暑假的起止时间
 (4)学生开学与注册、新生入学教育及军训、实训教学、顶岗实习或毕业实习、学期考试、毕业答辩、法定节假日以及重大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安排。
教务处应在每学期放假前编制下学期的院历,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下发教学部门。
  3、教学进程表是确定每学期各班级具体教学安排的依据,教学进程表应包括各班级的课程名称、学时数、实践教学(实训、实习)、考试课程(考试方式)与日期、其他教学活动等内容。教学进程表由教务处根据院历、各专业的实施教学计划拟定。编制教学进程表应处理好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衔接,各班级周学时应控制在26-30学时。每学期的教学进程表应在前学期放假前编制完成,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下发各系部,作为各系部安排教学工作、任课教师拟定学期授课计划的依据。教学进程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教务处应根据教学进程表下达任务,各系部及教研室应按照统筹兼顾、择优合理的原则安排任课教师。各系部确定的任课教师安排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后,由教务处代表学院下发教学任务书并于放假前将课表发到教师。
  第十四条教师学期授课计划是任课教师实施学期教学工作的依据,是教学实施与管理的基本文件之一,学期授课计划包括:课程学期授课计划和实践教学(实验)计划。
  1、任课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应认真学习课程所属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所任的课程在该专业所处的地位、作用和培养目标,认真学习课程标准并根据课程标准要求和院历的安排,拟定确实可行的学期授课计划提交教研室主任审核。
  2、学期授课计划(实验计划)一式4份,系部与教研室、教务处、督导处各存一份,各部门应将教学计划装订成册,作为教学档案保存。
  3、经审批的学期授课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课教师在执行学期授课计划的过程中,可根据教学实际(学生接受情况、理解程度、教学设施、实验条件等)对授课内容和教学实践适当微调,但调整前必须经系部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对教学内容及时间进行较大调整时,需经系部主任审核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才可实施。因学院的原因导致学期授课计划调整的,由教务处下达统一调整计划,各系部具体落实。
  4、相同专业、年级的同一门课程必须执行相同的学期授课计划,不同专业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在教学内容、要求、课时、进度等方面相同或接近的,可使用同一份学期授课计划。
  第十五条课程标准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的某课程(含实践课)教学内容及要求的纲要性文件。是组织教学工作,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择编写教材,配备教学设施,落实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较基本的教学文件。
  第十六条课程标准由教学单位组织课程负责人依据教务处提供的模板编写,经教学单位主管教学审核,批准施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实习实训课等),均应制定规范的课程标准。课程标准应在相应课程开设前一个学期完成。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课程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各专业学期授课计划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每学期具体实施的执行计划。专业学期授课计划要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应于每学期放假前6周将经主管院长审批的下学期的授课计划及教师、教材计划以学院规定的统一表格形式报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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